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1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趙炳煌
- 法定代理人蘇明仁、陳曜芳
- 原告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翁大展、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330號原 告 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訴訟代理人 林振雄 高鴻鵬 被 告 翁大展 被 告 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曜芳 訴訟代理人 黃弘平 蔡文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21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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