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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1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
    趙炳煌
  •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陳曜芳

  • 原告
    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翁大展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330號原   告 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訴訟代理人 林振雄 高鴻鵬 被   告 翁大展 被   告 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曜芳 訴訟代理人 黃弘平 蔡文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21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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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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