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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369號

返還牌照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游婷麟

原告
瑞鴻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明燿
訴訟代理人
呂明燿
被告
鄭煒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第21條約定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法 官 游婷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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