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5號
- 原告
- 廣駿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偉哲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囿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