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61號 原 告 洽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雄 訴訟代理人 蔡儀桐 楊政勳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22,77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1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