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61號
- 原告
- 洽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奕雄
- 訴訟代理人
- 蔡儀桐
- 訴訟代理人
- 楊政勳
- 被告
- 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文曦
- 即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租金及電費新台幣442,774 元,而兩造所訂立之房屋租賃契約其他約定,因本約所生之爭執或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地方法院,可見當事人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