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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6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趙炳煌

原告
洽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雄
訴訟代理人
蔡儀桐
訴訟代理人
楊政勳
被告
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文曦
即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租金及電費新台幣442,774 元,而兩造所訂立之房屋租賃契約其他約定,因本約所生之爭執或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地方法院,可見當事人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法 官 趙炳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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