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297號原 告 黃楊梅花 原 告 黃光呈 原 告 黃文貞 原 告 黃光旦 兼上列三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被 告 利安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賢 訴訟代理人 林寶伶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12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