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341號
- 上訴人
- 冠瑋景觀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羅進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金柱即長榮汽車停車場間因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及上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重簡字第341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金柱即長榮汽車停車場間因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及上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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