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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404號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游婷麟

上訴人
欣宇祥企業有限公司
即原告
上訴人
張文堂
即原告

兼法定代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龍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法   官 游婷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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