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404號
- 上訴人
- 欣宇祥企業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上訴人
- 張文堂
- 即原告
- 兼法定代理
- 即原告
- 人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即 方龍
- 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乃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