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簡字第449號
- 原告
- 陳廖滿春
- 被告
- 一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菇
- 被告
- 王梓洲
李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3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一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王梓洲及李麗華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一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王梓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一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王梓洲及李麗華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㈠被告一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生國貿公司)、王梓洲及李麗華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0,000元及自民國103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㈡被一生國貿公司及王梓洲應連帶給付原告670,000元及自10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103年5月15日當庭變更第二項聲明為被告一生國貿公司及王梓洲應連帶給付原告375,000元及自10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其餘聲明不變。此核屬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又本件被告一生國際貿易公司及被告李麗華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有持有被告一生國貿公司所簽發,依序經被告王梓洲、李麗華及被告王梓洲背書如附表編號1、2之支票2紙,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嗣經催討,仍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票款560,000元及附表編號2所示之票款670,000元,其中之375,000元均未獲償,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所述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各2紙為證,復為被告王梓洲所是認,被告一生國貿公司及李麗華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雖被告王梓洲另辯稱伊願清償,但目前無力,請求分期給付云云,然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且分期清償之請求亦為原告所拒,是被告王梓洲所辯,自不得據為拒絕清償之理由,而非可採。
三、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44條、第85條第1項、第96條第1項、第2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一生國貿公司、王梓洲及李麗華應連帶給付原告560,000元及自103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被告一生國貿公司及王梓洲應連帶給付原告375,000元及自10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背書│付款│發票日│到期日│ │號│ │(新臺幣)│人 │人 │人 │ │ │ ├─┼────┼────┼──┼──┼──┼───┼───┤ │1 │UU02│五十六萬│一生│王梓│合作│ 103年│ 103年│ │ │5386│元 │國際│洲 │金庫│ 03月│ 03月│ │ │7 │ │貿易│李麗│銀行│ 31日│ 31日│ │ │ │ │有限│華 │二重│ │ │ │ │ │ │公司│ │分行│ │ │ ├─┼────┼────┼──┼──┼──┼───┼───┤ │2 │UU02│六十七萬│同上│王梓│同上│ 103年│ 103年│ │ │5386│元 │ │洲 │ │ 04月│ 05月│ │ │6 │ │ │ │ │ 30日│ 13日│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