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尾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471號原 告 永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東 訴訟代理人 蔡采羚 被 告 陸光新城A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隆連 訴訟代理人 羅仕郎 訴訟代理人 王進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上午11時55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吳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