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471號

給付工程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471號

原告
永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東
訴訟代理人
蔡采羚
被告
陸光新城A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隆連
訴訟代理人
羅仕郎
訴訟代理人
王進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上午11時5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進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