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500號
- 上訴人
- 曾淑貞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泰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林淑惠、張慶榮、歐惠蓉、吉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6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