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500號 上 訴 人 曾淑貞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泰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林淑惠、張慶榮、歐惠蓉、吉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6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書 記 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