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510號
- 原告
- 復興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温梓宜
- 被告
- 馬龍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三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