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54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呂安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547號

原告
葉春蘭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鴻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32,300元,應繳裁判費21,1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696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