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660號
- 原告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誠志
- 訴訟代理人
- 蔡宜璋
- 被告
- 展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鴻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給付第三人周武義即鴻益工程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第三人周武義即鴻義工程行‧‧」。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四第二行第九字起有關「即鴻益工程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即鴻義工程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