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7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777號
- 原告
- 成翼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冬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速比得企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零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肆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