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81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811號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
- 原告
- 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 被告
- 陳柳靜
- 訴訟代理人
- 許文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魏寶生以原告法定代理人身分,為原告承受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分別著有規定。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30日所為判決於103年10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佐,而魏寶生已於103年10月14日擔任原告新任法定代理人,此有原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件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本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