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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811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811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
原告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告
陳柳靜
訴訟代理人
許文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魏寶生以原告法定代理人身分,為原告承受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分別著有規定。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30日所為判決於103年10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佐,而魏寶生已於103年10月14日擔任原告新任法定代理人,此有原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件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本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811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