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83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832號
- 原告
- 莊凱翔
- 被告
- 捷美國際成衣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速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又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捷美國際成衣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7月1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1,050元,此項裁定已於103年7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