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8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趙炳煌
- 當事人泰特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848號 原 告 泰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柏章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3,87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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