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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8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
    趙炳煌

  • 當事人
    泰特企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達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於收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848號 原   告 泰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柏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7,3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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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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