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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救字第3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游婷麟

聲請人
呂宗財
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
相對人
鼎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本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審查通過准予扶助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以為釋明,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游婷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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