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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救字第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趙炳煌

聲請人
宋家福
即原告
代理人
邱群傑律師
相對人
宋玉珠
即被告
相對人
宋鳳
即被告
相對人
宋黃美惠
即被告
相對人
宋書瑋
即被告
相對人
宋柏輝
即被告
相對人
宋郁茹
即被告
相對人
宋書嬅
即被告
相對人
宋玉華
即被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聲請人即原告宋家福對以其與相對人即被告宋玉珠、宋鳳、宋黃美惠、宋書瑋、宋柏輝、宋郁茹、宋書嬅、宋玉華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非顯無勝訴之望,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審查通過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專用委任狀乙份以為釋明,又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趙炳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救字第5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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