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調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趙炳煌
- 法定代理人王俊晴
- 原告金良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調字第194號原 告 金良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衍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18,6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正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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