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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調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
    趙炳煌
  • 法定代理人
    王俊晴

  • 原告
    金良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調字第194號原   告 金良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衍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18,6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正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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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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