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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小字第10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代墊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
    游婷麟
  • 法定代理人
    張宏嘉、黃秋華

  • 當事人
    來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美客族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小字第1022號原   告 來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嘉 訴訟代理人 楊朝鈞 被   告 美客族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華 訴訟代理人 吳怡真 上列當事人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4年度司促字第8699號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前開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又無依法應經強制調解事由存在,是應以債權人即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對債務人即被告起訴。 二、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配送及銷售合約書第10條第7款約定文字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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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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