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小字第193號
- 原告
- 汎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雅夫
- 訴訟代理人
- 陳福星
- 訴訟代理人
- 李春玲
- 被告
- 坤祐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坤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於民國104年4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