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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小字第471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游婷麟

原告
大方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霆
訴訟代理人
趙大鈞
被告
寶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誠忠
訴訟代理人
吳建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係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此有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卡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法 官 游婷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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