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小字第77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重小字第773號
- 原告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新
- 訴訟代理人
- 胡鈞
- 訴訟代理人
- 王銘益
- 被告
- 順翔工程行即陳曉雲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重小字第773號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曾惠雅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玖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萬捌仟玖佰叁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