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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小字第91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小字第910號

原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盧奕翔

上原告與被告公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壹萬捌仟伍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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