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1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吳智勝
- 法定代理人林福勤
- 原告詩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493號 原 告 詩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黃圓即欣嘉威企業社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4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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