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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55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吳智勝

原告
陳今漢
被告
鑫豐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景興
被告
張麗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18日所為之判決,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二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法 官 吳智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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