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26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268號
- 上訴人
- 龍暘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上官緒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良雄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