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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268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268號

上訴人
龍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上官緒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良雄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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