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342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342號

原告
李淑慧
被告
勁德有限公司
被告
清算人 即
法定代理人
許德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另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本於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價金,而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地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此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另本件原告供陳被告係至其住所地即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號購買觀賞魚,並直接交貨,足見原告上開住所地為兩造所定之契約履行地。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起訴,顯係違誤。爰審酌原告住所地在及契約履行地均在桃園市,較利於證據之調查,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