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61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619號
- 原告
- 康傑寢具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宜春
- 法定代理人
- 王佩珍
- 法定代理人
- 林均庭
- 法定代理人
- 林郁翔
- 訴訟代理人
- 李長彥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裕洋
- 被告
- 吳淑勤
- 訴訟代理人
- 范值誠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建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收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