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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94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彭松江

原告
勝久檢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川

原告與被告大德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叁

萬零玖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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