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勞小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勞小字第32號原 告 彭延興 原 告 張智豪 原 告 蔡秉宏 兼上列二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陳永文 被 告 成正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彭延興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玖拾肆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張智豪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柒拾肆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蔡秉宏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叁拾叁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永文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玖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