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勞小字第32號
- 原告
- 彭延興
- 原告
- 張智豪
- 原告
- 蔡秉宏
- 兼上列二人
- 共同訴訟代
- 兼上列二人
- 理人 陳永文
- 被告
- 成正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鵬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彭延興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玖拾肆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張智豪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柒拾肆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蔡秉宏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叁拾叁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永文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玖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