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勞小字第41號
- 原告
- 蔡子縈
- 被告
- 安興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全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民國105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零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重勞小字第4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民國105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零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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