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勞簡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簡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劉育志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品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1, 2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書 記 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