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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簡字第4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吳智勝

原告
吳盈潔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複代理人
游弘誠律師
被告
斯美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洪仲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法 官 吳智勝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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