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簡字第46號
- 上訴人
- 太一節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文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文欽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費新台幣肆仟壹佰肆拾元,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若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442條第2項著有規定,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一第3項規定參照)。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5年5月19日提出之上訴狀僅記載上訴聲明,並未記載上訴理由,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