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勞簡字第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簡字第9號
- 原告
- 劉庭妤
- 訴訟代理人
- 詹豐吉律師
- 被告
- 林口大地主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耀元
- 訴訟代理人
- 朴英善
黃 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院一0四年度勞訴字第三九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原告工資未付,被告自應負清償之責。被告則以:因原告之夫鄭翔駿於102年8月10日向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耀元借款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鄭翔駿同意每月付息50,000元,借款期間為民國(下同)102年8月9日起至104年8月8日止為期二年,雙方同意附帶之條件為鄭翔駿必須在被告公司上班仲介土地房屋之買賣,以其每筆仲介成交所得之獎金十分之九陸續攤還借款及其利息,不得有議,不得違約,如有違約陳耀元得請求鄭翔駿立即返還借款,嗣鄭翔駿自被告公司離職,構成違約,陳耀元自得請求鄭翔駿立即返還借款,因原告已同意承擔鄭翔駿之上開借款債務,並同意以被告應給付之薪資抵償,故無給付之義務等語置辯。
三、經查:原告之夫鄭翔駿因被告積欠薪資未清償,已起訴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現由本院民事庭審理中(104年度勞訴字第39號),被告已反訴請求原告之夫鄭翔駿返還借款一節,有被告提出之卷宗影本1份為憑,則被告反訴請求原告之夫鄭翔駿返還借款部分,應為本件之先決問題,此為兩造所不爭,為避免判決歧異及節省當事人開庭之勞費,本院認於該事件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