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勞簡字第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簡字第9號
- 原告
- 劉庭妤
- 訴訟代理人
- 詹豐吉律師
- 被告
- 林口大地主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耀元
- 訴訟代理人
- 朴英善
黃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39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04年5月1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開事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