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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勞簡字第9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簡字第9號

原告
劉庭妤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被告
林口大地主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元
訴訟代理人
朴英善

      黃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39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04年5月1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開事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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