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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小字第1017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趙炳煌

上訴人
鴻昌交通器材製造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李承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趙炳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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