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小字第112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重小字第1121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涂金泉
- 訴訟代理人
- 陳幸美
- 被告
- 太帥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賴孟澤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重小字第1121號請求清償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蘇春裡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伍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