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小字第167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彭松江

原告
索羅國際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川
被告
卓發應即和恒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4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叁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柒佰貳拾伍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折舊額計算式:系爭9F-9002號自用小客貨車為89年3月23日領照使用,有行車執照影本在卷可稽,至104年6月9日受損時,已使用逾5年,零件已有折舊,然更新零件之折舊價差顯非必要,自應扣除,本院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即系爭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三六九,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之計算方法,系爭車輛就零件修理費用為新臺幣(下同)3,950元,其折舊所剩之殘值為十分之一即3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此外,原告另支出工資4,000元及烤漆5,000元,共計9,000元,是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修車零件、工資及烤漆,共計9,395元(計算式:395元+9,000元=9,395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映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