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小字第1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6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重小字第1680號原 告 龍龍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靜婷 訴訟代理人 江可迪 被 告 歐錦城 千里眼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奇哲 住同上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訴訟代理人 魏志宏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重小字第168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馬秀芳 通 譯 蘇春裡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被告歐錦城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被告千里眼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萬陸仟伍佰伍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 馬秀芳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