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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小字第20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
    游婷麟

  • 當事人
    花旗翔新企業社即楊昌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小字第2046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朱英哲 華祥任 被   告 翔新企業社即楊昌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於民國104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本院一百零三年司執字第一四五○一○號移轉命令失效止,在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壹佰玖拾壹元暨執行費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柒元範圍內,按月將債務人張素燕每月支領勞務報酬三分之一之百分之二十八點九給付給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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