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小字第2219號
- 原告
- 鴻福機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楨彬
- 訴訟代理人
- 洪祥益
原告與被告比大營烘焙食品行間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負責人之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比大營烘焙食品行負責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