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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小字第2219號

給付維修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彭松江

原告
鴻福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楨彬
訴訟代理人
洪祥益

原告與被告比大營烘焙食品行間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負責人之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比大營烘焙食品行負責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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