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小字第26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重小字第261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添昌
- 訴訟代理人
- 張中平
- 被告
- 惟明鞋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劉冀豪
- 被告
- 林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重小字第261號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蘇春裡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零叁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玖萬零叁佰陸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