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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小字第32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游婷麟

原告
宇聖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明山
訴訟代理人
黃心葦
訴訟代理人
胡純甄
被告
坤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坤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 由 要 旨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其購買鋁螺帽零件,於民國103年6月27日業交貨驗收完畢,惟被告迄積欠原告貨款新臺幣(下同)17,430元之事實,業據提出採購單、應收帳款明細、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法 官 游婷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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