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小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小字第362號原 告 宏大鑿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村 訴訟代理人 林家毅 被 告 鉅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慎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地係在新北市○里區○○○00○0號一 樓,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為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臺灣新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姚孟君